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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案统计、鉴定、销毁制度
发布时间:2014-09-25   点击:   来源:   录入者:严燕华

 一、对档案的收进、保管、利用、移除及时做好统计工作,按时填报档案室基本情况统计表。

二、统计工作本着实事求是态度,不虚报,不隐瞒,做到准确、可靠、及时。

三、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,必须按保管期限表判定保管期限,确保案卷质量。

四、凡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材料,应重新鉴定其保存价值,提出存毁意见。

五、档案鉴定小组对鉴定认为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,应编造清册,写出报告,经鉴定小组组长签署意见,并报请主管领导机关批准后,方可销毁。

六、销毁档案必须严格掌握,慎重从事,在审批手续完备后,指定监销人,在指定地点进行销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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